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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问题研究

2019-07-15分类号:D923.6

【作者】叶雄彪  梅夏英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在判定方法上宜围绕其特征展开,即预约合同必须具备合意性和明确性,同时要表达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在效力方面,磋商说和内容区分说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亦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缔约说则显得更为合理。预约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拒绝依据预约合同签订本约即构成违约。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则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法院可适当予以调整;若当事人未进行约定,则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预约合同不宜强制履行。
【关键词】预约  本约  效力  违约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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