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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内地监管沙盒实施主体的确定

2019-07-08分类号:F832.1

【作者】张龄方  
【部门】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内地实施监管沙盒仍处于理论探讨之际,一部分地区的"监管沙盒"已开始付诸实践。虽然地方"监管沙盒"可能有助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但是地方的"热情"尝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监管沙盒,已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一种策略和手段。从境外监管沙盒实践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在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峰监管"框架下,由承担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职责的特定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管沙盒的实施;二是在以新加坡为代表的综合监管体制下,由对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管沙盒的实施;三是在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代表的分业监管框架下,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领域监管沙盒的实施。我国内地监管沙盒实施主体的确定也要立足于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我国内地层面来说,监管沙盒应当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分别负责实施,同时加强协调和配合;从实际操作而言,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监管沙盒的测试应当由"一行两会"负责;从功能补充来看,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在"虚拟沙盒"的测试可以由全国性的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关键词】金融科技  监管科技  监管沙盒  虚拟沙盒  双峰监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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