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停止提供服务”行为的法律属性及适用规则
2019-06-10分类号:D922.16
【部门】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公共图书馆为公众提供图书文化服务是其法定义务,无故不得拒绝或停止。然而,当读者或图书馆服务接受者具有违反图书馆秩序、破坏图书馆设施设备等行为时,公共图书馆有权对其作出"停止提供服务"的决定。公共图书馆作出的"停止提供服务"行为具有公法属性,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严格遵循适用规则。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停止提供服务 文化基本权 行政处罚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SFB2013);;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ZZJH-153);;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科研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行政法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7)D046]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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