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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核算的思考

2019-06-05分类号:F812.42;F810.6

【作者】张玉英  葛洪朋  
【部门】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  鲁东大学财经处  
【摘要】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行政事业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时,财务会计按照含税金额全额确认费用,预算会计要根据实际支付税后酬劳和税金情况,分次确认"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如果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性质比较复杂,在汇总缴税时,很难厘清税金的资金性质和费用承担部门,无法保证预算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建议通过对"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按照资金来源性质进行明细核算,在"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科目下增设"代扣个人所得税归集"明细科目归集相关信息,通过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预算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关键词】政府会计  个人所得税  事业支出  其他应交税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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