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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若干问题

2019-06-01分类号:F812.42

【作者】马蔡琛  赵青  
【部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在各国实践中,选择以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国家,大多将消费税作为一种政策调节工具有限使用,而不是普遍性地再征收一道零售税或一般消费税,以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为了凸显我国的消费税选择性课税之属性,可以将现行消费税更名为"特别消费税"。为了更有效发挥现行消费税中特有税目的调控性,可以将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目调整至环境保护税;将消费税中的成品油税目单独设置燃油税;将烟税目与烟叶税合并,设置烟草税;将现行消费税改造为对奢侈品与高档消费课征的"特别消费税"。
【关键词】消费税  特别消费税
【基金】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重点研究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财税治理的协同发展与风险防范”(项目编号:2017SZ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征管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7ZDA05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研究”(项目编号:14BJY1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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