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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构造及其实现路径

2019-05-21分类号:D922.32

【作者】姜楠  
【部门】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强调,以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为前提,适度增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无障碍流转,释放该权利的融资功能。在法律制度层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为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性,实现两者的有效平衡。"集体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依然能够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提供有效解释: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的所有权对应的是既有物权法上的集体所有权,其内容包含集体成员权;农户资格权是农户享有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权利属性应当为集体成员权,农户资格权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畴;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的使用权对应的是既有物权法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最终确立,需要遵循以下制度构建思路:一是完善既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明确农户资格权的权利内容及功能;三是改造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增强其财产权属性。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户资格权  宅基地使用权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形态研究”(CLS2016D79);; 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论农村宅基地收回的权利构造”(2017026)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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