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职能的重组——如何应对国企外派监事会的取消?
2019-05-20分类号:F276.1;F271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央关于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规定,引发了国资监管权力分配以及国企治理结构设计的困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不设立监事会,主要是指其不设立外派监事会,并不影响其依照法律设立内部监事会进行国资监管职能调整,也即,此调整仅仅是"国家审计职能"的优化,并非"社会审计职能的取消",更非"国企公司治理开始向审计署转移"。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内设机构的调整,应考虑其履职效率,并遵循有助于提升规制效率、避免职能交叉等原则。在国有企业经济表现普遍向好的当下,在机构设置上要防止发生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泛化而导致国资监管"走老路"的现象。
【关键词】国企 国资委 审计署 监事会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19)
【所属期刊栏目】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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