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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定位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重构

2019-05-15分类号:F321.32

【作者】臧昊  
【部门】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又要保障集体成员生产生活、为集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但实践中这两种职能并不能被很好的兼顾,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趋于完备,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逐渐降低,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聚集。基于这种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剥离公共服务职能,并专注于土地所有者职能的发挥。特别法人的定位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过度阶段,最终应当向营利法人方向靠拢。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双重职能  农村土地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公共用地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XFX003);; 海南省社科联规划课题“农村基础设施用地制度研究”[项目编号:HNSK(YB)17-9]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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