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2019-05-15分类号:F275
【部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摘要】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实务中对该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的财税处理方法各有不同,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不同情况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账面价值 初始投资 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计税基础 递延纳税 税务处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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