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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和解的德法模式及其对中日和解的启示

2019-05-13分类号:D822.331.3

【作者】王高阳  
【部门】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摘要】民族和解是敌对民族之间结束冲突、实现稳定和平的根本。二战时期,中日民族与德法民族都曾发生过战争,但今天二者却面临完全不同的命运。德法民族已经实现了彻底的和解,重新塑造了欧洲地缘秩序。民族和解的德法模式包含三个特征:加害民族积极承担战争责任,并实现对国内社会的系统改造;实力强大的"第三者"积极推动,为民族和解提供有利的国际环境;加害民族与受害民族相向而行,推动民族和解的动力从共同利益转向共同认同。与德法和解形成明显对照,目前中日和解正面临着"烂尾化"的风险,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明显的单边和解倾向、共同认同的缺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元分离等等。当前,中国正积极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借鉴民族和解德法模式的积极经验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族和解  德法关系  中日关系  命运共同体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研究”(19YJC810010);;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项目(17wkpy2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3批面上项目(2018M633197)阶段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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