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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视角下土地出让合同的修改

2019-05-08分类号:D925.3

【作者】刘旭华  
【部门】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摘要】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以公法调整为主、私法调整为辅原则审查土地出让合同,因此有必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的合同目的,明确合法、信赖利益保护的行政协议原则。土地出让合同内容除将公开招拍挂文件及相关的审批材料作为合同的必要条款外,还要体现民事契约中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要明确规范行使行政优益权条件及程序,完善行政司法救济途径,以体现行政性和协议性兼容的特点。
【关键词】土地出让合同  受让人  行政诉讼  行政优益权  司法审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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