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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征信信息的刑法规制

2019-04-29分类号:D924.3

【作者】陈禹衡  
【部门】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征信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用户的征信信息价值被进一步放大。现阶段对于个人征信信息的侵犯主要有6种方式:利用信息范围不明确非法获取个人信用信息,利用大数据系统后台获取信息,利用大数据非法分析征信信息,提供虚假征信报告,私自扩大征信信息使用范围、年限、查询次数,倒卖征信信息。侵犯个人征信信息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了保障大数据时代征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参考国外征信条例完善征信法律体系,健全征信被侵害人的救济体系,利用大数据优势完善预防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  征信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
【基金】2015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15BFXJ01);; 2018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18BFXJ04)
【所属期刊栏目】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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