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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路径下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表达

2019-04-23分类号:F321.1

【作者】张力  王年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制路径中,宅基地资格权是由集体成员权衍生的独立权利类型。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功能不仅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承接,更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市场化"变化的深度与广度传达来自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性规制,反过来,也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变迁传递来自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探索的有益经验。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为"农村居住户",它是集体成员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组成,并对农村宅基地形成稳定的居住利益依赖的集合体。为实现制度功能,宅基地资格权在法律上的权能应包含宅基地分配权、管理权、收益权与救济权。
【关键词】三权分置  宅基地资格权  宅基地使用权  制度展开
【基金】重庆市2017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法律实现路径研究(编号:2017YBFX119);; 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度校级科研重点项目“全民所有的物权法表达与实现路径完善研究”(编号:2017XZZD-01);;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三权分置下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再分离的法律路径研究”(编号:CYS18177);; 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及其运行机制研究”(编号:2018XZXS-084)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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