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性质与法律规制之探讨——从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案件说起
2019-04-17分类号:D922.296
【部门】南京大学
【摘要】在人们享受各式各样共享单车的同时,有关押金的纠纷也开始进入审判程序。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是讨论押金问题的前提与出发点。被特定化的押金的性质是动产质押,反之,归属于让与担保。由于高昂的成本,目前共享单车公司私自使用押金的情况普遍,但必须认识到,用户对特定化的押金才享有所有权,公司无权使用。为降低无法退还用户押金的风险,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促使银行对押金账户进行风险监管、建立押金账户信息公示制度及鼓励公益诉讼作为押金纠纷的解决途径。可以预测,共享单车正在向信用免押与会员费的方向逐步发展。
【关键词】共享单车 押金性质 特定化 动产质押 所有权
【基金】江苏省法学会2012年重点项目“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SFH2012A02);;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证券内幕交易构成和证明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13BFX105)
【所属期刊栏目】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