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导向、框架与对策
2019-04-15分类号:F832.51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要】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风险亦逐步显现,凸显出现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和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实施行业监管,基金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展改革委对创业投资类私募基金实施备案管理,地方政府对私募基金风险进行属地管理。现行监管体制存在若干有待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私募基金监管缺乏专项法律支持,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多头监管和协调不足,以致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盲区;监管力量未能适应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形势;监管手段有限,难以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国际上,私募基金行业呈现从宽松监管向适度监管、加强监管转变的趋势。我国可借鉴欧美国家私募基金监管经验,以风险监管为导向,兼顾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建立"适度从严、统一规则、分级分类"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同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将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重大问题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
【关键词】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另类投资基金 集合投资计划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