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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税法阐释

2019-04-10分类号:D922.32;D922.22

【作者】李凤章  熊玲  
【部门】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松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  
【摘要】核心提示对于宅基地资格权人超出资格权范围占用宅基地,或者非宅基地资格权人占用宅基地,在因地上物等原因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收取有偿使用费是通常采用的方法。但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存在着理论困境和现实的技术困难。因此,建议将村镇集体恢复为公法人,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规范为土地地价税进行征收。
【关键词】地价税  第三人  有偿使用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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