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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责权利状况研究——基于全国20家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的分析

2019-04-10分类号:G717

【作者】李贺伟  
【部门】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发展规划处  
【摘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一个群体或组织维系其有效、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要想实现集团各成员单位对集团化办学成果的共享,就要保证成员单位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从现有整体的情况来看,集团中各利益主体的责权利不是很清晰,相对比较模糊,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集团优势资源集聚效应的产生,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要正视集团成员单位在集团化办学中的地位与作用,明晰他们在集团化办学中的责权利,为他们积极参与利益分享提供重要的依据或制度标准。
【关键词】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  责权利  集团章程  集聚效应
【基金】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重点课题“利益共同体视域下高职院校深化产教融合的动力研究”(JG18EA007);;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专项课题“竟值架构理论视阈下职业教育集团利益分享机制研究”(LZYZXYB1601),主持人:李贺伟
【所属期刊栏目】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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