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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创新研究

2019-04-01分类号:D925.7

【作者】张圣翠  傅志军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临时仲裁在境外长期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手段并为一些国家或地区带来了重要的外汇收入,该种仲裁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运用得尤为普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底发布的承认涉自贸区临时仲裁的司法意见无疑是新中国仲裁法制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进步。然而,该司法意见中的三个术语表述不仅非常模糊而且对临时仲裁其他事项也无任何规定,为此,我国人大常委会应授权地方直辖市、省或自治区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一步对涉自贸区临时仲裁的仲裁地、仲裁员、仲裁规则及临时仲裁庭发布保全措施和临时仲裁裁决撤销等事项作出细化的创新规定。其中的创新模式应是按境外惯例采用与机构仲裁制度混合规定的模式,且不宜完全参照《示范法》模式,而应在博采境外仲裁制定法特别是非常有仲裁吸引力的国家或地区规定之众长的基础上创新出更优的规范。
【关键词】中国自贸区  临时仲裁  仲裁地  仲裁员  仲裁规则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FFX021);;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7BFX012)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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