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著作财产权转让之公示公信制度
2019-03-30分类号:D923.2;D923.41
【部门】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摘要】现行法虽认可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但却未建立起相应的公示公信制度。在公示公信视域下,著作财产权属于绝对权而具有对世性。对世性要求著作财产权的转让须具备公示公信的效力。基于此,我国应当增设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公示公信制度,以保障著作财产权转让的交易安全和转让效率;在模式选择上,应采登记生效模式,解决著作财产权一权多卖的问题,同时与知识产权内部的转让相关规则保持统一。
【关键词】著作财产权 公示公信登记 生效模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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