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整的普遍性习惯与法律性规定的冲突及其化解路径
2019-03-25分类号:F321.1;D922.32
【部门】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河海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
【摘要】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调整,包括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基本方式。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在表现形式上是围绕"需要调整"与"不得调整",即村庄习惯层面的应然性与法律层面的不合法性之间的社会冲突,但在实质上却是争夺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农地上的"社会保障效应"。由于土地调整的阻力与推力同时增大,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呈现为一种推力与阻力双强的社会冲突形式。"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的减生与化解大致有三种可能路径:一是允许农村社区内部"小调整";二是赋予新增人口"可替代性保障";三是实施股份制承包权。
【关键词】土地制度 土地调整 社会冲突 冲突减生 冲突化解
【基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研究重点项目“新时代江苏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路径”(编号:2018SJZDI120);;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土地征收与流转背景下江苏农民的土地情感研究”(编号:17SHC00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乡村振兴进程中农村弱势群体获得感的生成与提升研究”(编号:19YJC840006)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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