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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以《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为中心

2019-03-25分类号:F831.6;F271

【作者】董静然  
【部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  
【摘要】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于2018年8月生效。该法案代表了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进一步扩大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审查权限范围,优化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规则。该法案增加了对网络安全、核心技术、个人信息保护等安全审查考虑因素。2015年的《中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国投资安全审查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在规则内容的明确性与联席会议机构的合理设置问题上仍可以借鉴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我国应深刻把握美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以维护我国在美国投资的利益,同时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美国  外资并购  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8)D163)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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