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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取得分红特殊问题税务解析

2019-03-20分类号:F812.42

【作者】王利娜  张伟  
【部门】河北经贸大学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  
【摘要】本文对居民企业取得分红的特殊问题进行了税务解析。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款、撤资减资款、清算的剩余资产时,其中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部分属于特殊方式分红。其中,股权转让款中包含的留存收益份额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减资撤资分回资产时,先扣除投资成本,剩余部分再按享有的留存收益份额视同分红,享受免税政策;因清算收回的资产,先按享有的留存收益视同分红,享受免税政策,剩余部分再扣减投资成本。居民企业从特殊被投资主体取得的分红,税务处理也有特殊规定。其中,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但可以抵免其在境外直接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款;从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分红,可享受免税待遇;通过沪(深)港通投资港股,其中符合条件的H股分红,可享受免税待遇。
【关键词】居民企业  分红  特殊问题  税务处理
【基金】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8450340);;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7YJ074)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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