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身份选择与居民企业取得分红税务解析
2019-03-20分类号:F812.42;F279.2;F832.51
【部门】河北经贸大学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
【摘要】从税收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当投资者以稳定的分红为投资目标时,适宜采用中间层法人控股的间接持股模式;当投资者以转让股权获利为投资目标时,适宜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模式。在间接持股模式下,居民企业从另外一家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适用免税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不符合免税条件;采用"约定分红"方式时,超过持股比例分得的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投资时,实际分得股利的年度应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上做调增和调减处理,否则会造成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关键词】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居民企业 分红 税务处理
【基金】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8450340);;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7YJ074)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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