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价制定中的地方干预——以康熙年间衡、永、宝三府为中心的考察
2019-03-15分类号:D691;F726;F426.82
【部门】中山大学历史系
【摘要】康熙年间,清政府曾规定盐价的制定原则为:价由商定,官员调控。康熙四十三年(1704),偏沅巡抚赵申乔核减衡州、永州、宝庆三府盐价一事,集中体现出在这一原则主导之下地方官员对盐价的干预。其作用不直接体现于盐价的确定,而是通过监控,对商人的定价形成一定的制约。这种干预行为的起因、曲折过程及实际效果,充分反映了地方官员、盐政官员、盐商以及市场等多种力量对于盐价的影响,揭示出清代盐价的制定机制是结合市场调节与行政干预、并受官商利益关系影响的多轨机制。
【关键词】康熙年间 赵申乔 盐价 地方干预 制定机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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