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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抚养费案件的审理原则

2019-03-15分类号:D925.1

【作者】栗明  
【部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抚养费案件类型多样、性质不一。相应地,审理原则亦不相同。抚养费酌定请求非讼性特征明显,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宜实行法官职权探知;抚养协议履行请求与过去抚养费代垫返还请求,涉及过去事实的认定,具有讼争性,应实行辩论主义以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不过,对于过去抚养费代垫返还请求,作为前提事项的抚养费酌定,除非双方有协议且未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法官仍应尽职权探知义务。为统合迅速处理纷争,抚养费案件宜统一适用非讼程序审理并实行法官职权探知,但对于其中具有明显讼争性事项,应交错适用诉讼法理而实行辩论主义。我国未来的家事程序立法,有关抚养费案件的审理除遵循上述原则外,应同时辅以家事调查官制度,并强化当事人的协力义务。
【关键词】抚养费案件  辩论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  未成年人利益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事人平等原则与民事证明减轻体系建构研究”(16BFX094)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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