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立法三问:资格要件、制度设计与实施空间
2019-03-14分类号:D922.11
【部门】东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当下学界已然形成了一股催促监察官法尽快出台的学术热潮。然而,监察官不必亦不易像法官和检察官那样走职业化发展之路。对于监察官的任职资格要件,参照公务员法上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可,是否需要由全国人大为之量身定制一部监察官法殊为可疑。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核心是权责对等,其具体内涵相当丰富,从监察官的称谓、等级、任免、考评、晋升、薪酬到由合署办公引起的与纪检干部的衔接,不一而足。此等细则化的制度具体如何设计,需要充分汲取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经验与教训。而监察法才刚刚实施,相关经验尚在积累之中,此时仓促制定监察官法,那最后有可能沦为一种象征性立法,这样反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立法 监察官 资格要件 监察体制改革
【基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号2015ZSJD002)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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