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提供一种行动理由的立法——立法本质的社会学解释
2019-03-10分类号:D90-052
【部门】厦门大学
【摘要】如果把立法看作向社会输入规范的活动,而规范又具有必行性,则很多现象无法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相对应地,如果把立法看作向社会输入一种行动理由的活动,而理由具有主观性和可权重性,则可以对这些现象作出很好的解释。提出"立法的根本功能是提供一种行动理由"这一命题,并不是要取代当前的规范命题,而是要拓展、丰富对立法活动及其"产品"本质的认知。
【关键词】立法之法 必行性 行动理由 主观性
【基金】福建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裁判逻辑:司法评鉴制度的构建基准”(项目编号:FJ2017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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