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更可能受到针对年末突击利润调节的发函监管?——兼论发函监管的效果
2019-03-10分类号:F832.51
【部门】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摘要】基于交易所针对年末突击利润调节行为的发函监管实践,本文聚焦于"符合什么样风险特征的上市公司更可能受到交易所针对年末突击利润调节的发函监管"。研究发现:(1)前三季度亏损、被实行ST风险警示、存在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更可能受到发函监管。增长的持续性越差,受到发函监管的可能性越大;(2)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前三季度盈亏情况与被实行ST风险警示的情况对受到发函监管可能性的影响更明显;(3)当地区市场化程度较低时,前三季度盈亏情况、违规情况与增长的持续性对受到发函监管可能性的影响更明显。进一步扩展性检验发现,发函监管存在一定的市场效果与舆论效果。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交易所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投资者运用发函监管信息及时避险等提供参考。
【关键词】利润调节 发函监管 风险特征 ST风险警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