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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增值税的征税理据探讨

2019-03-08分类号:F812.42

【作者】张怡  李悦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  
【摘要】当前,我国税法规制对网约车的快速发展缺乏回应性。基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视角,探寻网约车征税应然同实然层面的理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分析得出:B2C和C2C模式的网约车均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C2C模式下的网约车驾驶员同平台属劳务关系,其经济实质类似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同时,出于理顺进项税额抵扣链条的考虑,企业业务作为自有活动不应适用"不予抵扣进项"规则,并可在网约车全行业推行即时电子发票。
【关键词】网约车  纳税人权利  经济实质  无运输工具承运  进项税额抵扣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重构与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5BFX078);; 央地共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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