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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真正股权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利益分配研究

2019-03-06分类号:F832.39;F299.23

【作者】管百海  
【部门】中铁信托研究发展部  
【摘要】为适应市场和环境的变化,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需要转型,从提供单纯的债权融资向真正的股权投资转变。在真正股权投资情况下,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要进行紧密合作,借助开发商的专业能力促使项目开发成功。为此,需要设计好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充分调动开发商的积极性。分两大类四种情况对信托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一类是信托公司持有房地产项目全部股权,将项目开发管理工作委托给房地产开发商。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信托公司向开发商按固定比例支付管理费;第二种情况是双方事先约定项目的基准利润,对于基准利润部分信托公司向开发商支付固定管理费,对于超过基准利润的超额利润,双方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研究结果表明第二种情况下,开发商的积极性得到调动,其工作努力程度更高,各方收益更高。第二类是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持股项目公司,项目具体的开发管理工作由开发商负责。其中第三种情况是信托公司与开发商按股权比例对项目利润进行分配;第四种情况是双方事先约定项目的计划利润,对于计划利润双方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超过计划利润的超额利润,双方按另行协商的比例进行分配。研究结果表明第四种情况下,开发商的工作积极性更高、工作更努力,各方收益也更高。随后,对相关研究推论进行了验证;最后,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信托公司  房地产信托  股权投资  管理费  超额利润  分级分成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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