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合伙企业税收法律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2019-03-06分类号:D922.22;F812.42
【部门】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BEPS行为是跨国公司避税的重要手段,其中混合实体的错配亦是其中较常采用的避税方式。由于各国国内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合伙企业成为了国际税收中较易进行避税安排的混合实体。但我国关于合伙企业所得征税的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既不利于合伙企业组织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税收主权的维护。应尽快从明确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交易的定性、制订合伙企业反避税规则、给予中外合伙企业同样的税收待遇、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制订特别规则规定其协定待遇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尽可能避免利用合伙企业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
【关键词】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合伙企业 混合实体 税收待遇 中国
【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2015年项目“新丝绸之路背景下应对BEPS挑战的反避税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M572241);; 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重点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应对BEPS挑战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A051);; 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我国房产税法律问题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3YBB065)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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