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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构成及其司法适用限缩

2019-02-28分类号:D923.1

【作者】舒雅雅  
【部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恶意串通是我国民法上特有的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分布散乱。《民法总则》规定的恶意串通不同于通谋虚伪表示,在要件构成上,恶意串通仅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联络,意在损害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保护权益性质相应的是设置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并加以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以往司法实践中适用恶意串通规范的类型,要么不满足恶意串通规范的要件构成,要么法律已经设置了更加具体、明晰的规范,严格按照恶意串通规范的构成来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可以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
【关键词】恶意串通  规范构成  适用限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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