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出台
2000-01-06分类号:F842.6
【部门】
【摘要】江苏省于1999年9月2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该《规定?..
【关键词】城镇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 属地原则 生育保险费 常务会议 一次性补偿 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化管理 保险条件 保险范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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