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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保护官制度研究

2019-02-20分类号:G259.1

【作者】肖冬梅  成思雯  
【部门】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目的/意义]欧盟数据保护新规(GDPR)中的数据保护官(DPO)制度颇受关注。追溯DPO制度演进路径,剖析DPO的设置与具体职责,考察欧盟DPO制度实施与影响,不止关乎中国企业对欧贸易,更是我国相关规则体系构建的重要参考。[方法/过程]通过梳理GDPR中有关DPO的条款及相关过程文本,发现在GDPR规定的3种情形下,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应设置数据保护官。DPO的职责包括对数据控制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告知和建议、监督数据处理的合规性、联络数据主体、同监管机构合作、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与归档、培训以及保密等。[结果/结论]设置DPO对于确保数据控制者的合规、减轻监管机构负担影响深远。欧盟DPO制度对中国企业/机构的启示在于:应按GDPR的规定设置DPO,并设计完整的数据保护监督流程;对中国数据保护监督及机制建设的启示包括:明确规定数据控制者应设置数据保护专门岗位和专业人员、对不合规的数据控制者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加强数据监管机构的建设。
【关键词】数据保护官  个人数据保护  合规性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云环境下数字学术信息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4AZD076)研究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情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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