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商业三者险拒赔质疑
2019-02-20分类号:D922.284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家庭自用车变更为网约车后发生的事故,商业三者险可以拒赔,这是目前我国法院的通行做法。拒赔之法律基础,乃在于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之通知义务。然而,较之家庭自用车,网约车的实际风险并非皆然显著增加,判决保险人全然拒赔的做法有违对价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这也表明,我国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定可能有失妥当。而当下较为合理的赔付是:对全营运和半营运的网约车事故,保险人至少应当按照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赔付,对偶尔营运的网约车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照家庭自用车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额赔付。欲使网约车保险符合对价平衡原则,保险人应当采取UBI模式定价,开发专门的网约车保险产品,如此亦能大幅降低网约车商业三者险的纠纷。
【关键词】网约车 危险显著增加 对价平衡 比例赔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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