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地协议管辖:一个组织法问题的出路
2019-02-15分类号:D912.1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研究目的:基于飞地的特殊性,提出管辖飞地合法高效的方式。研究方法:规范分析和实证调研。研究结果:飞地管辖涉及区域机关的职权配置与府际关系,属于组织法问题。飞地协议管辖的基础在于管辖问题的现实性、职权确定的空间和宪法赋予地方的自主权。协议条件为:(1)内容不得触及飞地内机关最终决定权事项;(2)遵循飞地级别越高、协商空间越窄原则;(3)杜绝协议管辖的盲区;(4)协议由飞地最高级别的关联政府最终决定,协商权与决定权可适度分离;(5)构建飞地内部主体参与的机制。法律责任上,飞出地政府是飞地事权、财权的归属主体,对飞地管辖负最终责任。法律性质上,飞地管辖协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辖权委托协议。研究结论:飞地关联政府应该搭建飞地管辖的协调平台,针对飞地管辖的重要与模糊领域进行直接沟通、信息共享,以内部行政协议的方式对飞地进行管辖。
【关键词】土地法学 飞地管辖 组织法 区域协调 行政协议
【基金】国家高端智库课题项目“行政程序立法研究”(GD-2-2018008)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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