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机器设备兼安装业务增值税处理的政策解析
2019-02-11分类号:F812.42;F426.4
【部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管理学院
【摘要】对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018年第42号均将其定性为增值税兼营销售行为,采取分别计税方式,对于安装服务部分,规定还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以上两个文件在对业务定性上与增值税上位法存在冲突,相关条款之间政策规定不够严谨;在执行层面,缺乏对自产(或外购)货物来源方式的明确界定,对适用对象"机器设备"的划分标准及范围未予明确。这些都需通过后续相关税收法规予以完善。
【关键词】机器设备 安装服务 兼营销售 自产货物 甲供工程
【基金】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项目“高职院校财税专业实训课程‘1+3’教学模式应用与研究”(项目编号:CQGJ17158B);; 重庆市重电区域产业经济发展中心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JPT201710)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