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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问题研究

2019-02-10分类号:D923

【作者】王涵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网络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具备人格精神权益和财产权益属性,可单独或相互配合而具备极强的人身识别性和商业价值,成为商企挖掘潜在客户和商机的重要指向标,人格利益的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竞争资源。因而个人信息被肆意违法收集、利用、出卖的现象层出不穷,已然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个人信息急需在法制视野内进行利益平衡与规范,从立法模式来看,宜采取民法典权利确认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单行立法的模式,引入信息处理通报与预先审查制度,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等行为,保护人们基于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  人格权益  财产权益  利益平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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