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乱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2019-02-05分类号:F832.2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所谓预付卡,如学者金大熏认为,由具有发行资格的发行人发行、记载或预先存管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的凭证、芯片卡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债权合同凭证。预付卡作为消费者的一种便捷支付工具和商家重要的经营手段,在迎合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发展成支付服务体系的一部分。我国官方文件《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
【关键词】预付卡 经营者 商务部 发卡机构 消费者保护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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