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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AS 32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2019-01-25分类号:F233

【作者】李化龙  徐玉德  
【部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摘要】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发布的IPSAS 32号准则以特许服务协议为核心,规范了公共部门对特许服务模式下资产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政府方核算PPP项目的权责发生制准则,IPSAS 32准则可成为该领域会计规范的主要参考之一。文章梳理了IPSAS 32及英美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PPP模式的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要求,通过分析移植IPSAS 32于我国可能产生的问题与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认为我国PPP准则制定可以其核心逻辑为参考,但应进一步拓宽信息披露范围,并以降低负面经济后果为目标,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持续评估经济后果并予以合理应对。
【关键词】PPP  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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