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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未克尽职守应承担经济责任

2000-06-15分类号:F842

【作者】冯平  张聪
【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福州35000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福州350003
【摘要】传统的保险代位求偿理论认为 ,保险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是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本文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为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 ,因此主张在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只要被保险人出具《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有效通知第三者责任方 ,就意味着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有效性勿庸置疑 ,而不论保险人的赔偿是否基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  承运人  克尽职守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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