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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利益可参与分配主体的逻辑重构

2019-01-21分类号:F426.1

【作者】王中庆  王继军  
【部门】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一种自然禀赋和客观存在,矿产资源蕴含巨大的价值和利益,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就是对利益的占有和使用,因而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形态对国家社会个体均至关重要。在矿产资源社会化生产链条逐步实现利益的过程中,需要严谨考量利益范畴、可参与分配依据及对应主体,使其规范体系遵循秩序理性与公平正义的价值。现有的相关学术观点存在思路规则固化、要素辨析失衡和理论创新失准等问题和不足,需要从思维、制度与推理层面进行辨析。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矿产资源利益与收益、可参与分配主体依据、和谐劳动关系与弱相关者补偿机制等理论问题,建构更加严谨周密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逻辑规范体系,让参与主体真正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矿产资源  利益分配  可参与主体  弱相关者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采矿权法律制度改革研究”(12BFX124);; 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优化矿产资源领域政治生态法律问题研究”[CLS(2015)ZDZX09];; 山西省法学会横向科研项目“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法律问题研究”[SXLX(2016)B12]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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