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中“法律上不成立之诉请”条款探析
2019-01-15分类号:D996.4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晚近欧美投资条约规定了"法律上不成立之诉请"异议,意在遏制投资者提出的"轻浮之诉"。它源自美国BIT范本,但已有条约对该异议的规定较为简略,仲裁实践极少。仅有的Pac Rim案裁决的解释赋予仲裁庭很大自由裁量权。一些欧美投资条约同时还规定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之诉请"异议。但两个异议程序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实质相同。由于两者具有显著的同质性,同一条约规定两个程序实际上并无必要。至少,这些条约应该明确协调两个程序之间的关系。我国在中美和中欧BIT谈判中将直接面对这一问题,应妥善处理。
【关键词】国际投资条约 投资仲裁 轻浮之诉 异议程序 法律上不成立之诉请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中国外资法律制度重构研究”(14ZDC03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18SFB2055)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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