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一则越南客户凭海运单提货后拒付尾款的案例分析
2019-01-10分类号:F740.4
【部门】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摘要】海运单和电放提单作为非物权凭证性质的运输单据因在目的港提货时无需出具正本,方便收货人在目的港快捷收货而被买方青睐。二者在方便收货人提货的作用上是相同的,但是对出口运输货物的物权控制上却是完全不同的。在出口货物运输中究竟使用哪一种单据本应由发货人决定,但是在FOB术语下,部分买方指定货代却因某种原因有意混淆海运单和电放提单,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导致不明真相的发货人失去对出口运输货物的物权控制,给发货人安全收汇带来风险。所以在FOB术语下如何正确应用海运单,防范风险,保证发货人安全收汇值得研究。
【关键词】FOB术语 海运单 电放提单 货代收据 风险防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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