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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业市场化改革及其规范——基于准公共产品的视角

2019-01-08分类号:F719;D631.4

【作者】任强  盛玉华  
【部门】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保安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对其采取市场—政府合作供给模式是最优选择,因此,我国保安服务业推行市场化改革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其关键在于进一步明晰政府、市场在合作模式中的地位、职责。市场化改革初期,我国保安服务业一直由政府垄断经营,无法自发形成统一开放的保安服务市场,只能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先行制定法律规范培育保安服务市场的方式,推进市场化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保安服务市场逐渐成熟,政府与市场开始共同发挥作用。但两者职能定位模糊、分工不明确,导致保安服务业市场化改革陷入困局,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杂糅交错。因此,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的功能是我国保安服务业改革的根本出路。政府应将主导地位退还给市场,回应市场需求,优化保安服务业法律制度,加强自身监管能力。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  保安业  服务业  服务市场  市场化改革  垄断经营  市场竞争  政府职能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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