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审计客体
2019-01-08分类号:F239.65
【部门】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院
【摘要】基于经典审计理论,提出金融审计客体的理论框架。金融审计客体是金融经管责任承担者,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审计客体也不同。在股东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主要领导人是审计客体,混合所有制结构的金融机构,审计决策权属于股东会,在股东会同意的情形下,也可以在金融机构章程中专门约定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权,股东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对金融机构的审计频度。在金融机构总部与内部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内部单位是审计客体,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基于风险评估选择审计客体。在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监管部门是审计客体,政府审计机关基于风险评估确定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频度。
【关键词】资源委托代理关系 金融经管责任 金融经管责任承担者 金融审计客体 风险导向审计
【基金】审计署重点课题“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7SJ03002)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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