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征收中的经营权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基于“三权分置”视阈
2018-12-28分类号:F321.1
【部门】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但因其定性不明确、被征收主体资格缺失及民事权益保障缺乏等原因,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构建经营权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应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一项权利用益物权,将其纳入农地征收的客体范围,确立经营权主体在农地征收中的独立的被征收主体法律地位,并完善经营权主体权益诉讼与救济制度。
【关键词】农地征收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权利用益物权 权益保护
【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FXB003);; 江苏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资助项目(15SYC-15)
【所属期刊栏目】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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