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促法》背景下政府对民办园的有效治理——基于对学前教育市场功用与限度的分析
2018-12-20分类号:G619.2
【部门】辽宁师范大学田家炳教育书院暨教育学院
【摘要】学前教育的本质属性表明政府提供并不是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内在规定性,学前教育供给的市场介入和市场机制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然而,追逐利润是资本的天然属性,这就注定了学前教育市场与生俱来的内在限度。新《民促法》背景下,我国的学前教育市场进入了发展的关键期和重大转折期。当下,政府对民办园的分类管理和扶持须着眼于学前教育市场的功用和限度,从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学前教育,加强民办园的质量监管和弥补市场失灵三个方面入手,在积极推进民办园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始终关注扩大有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最大限度实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园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新《民促法》 学前教育政策 民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市场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教育学一般项目“公益普惠目标定位下,我国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BHA150081)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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