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剩余期限使用权租赁涉税分析
2018-12-20分类号:D922.22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摘要】不动产剩余期限的租赁具有其特殊性,其剩余期限使用权租赁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本文在厘清剩余期限使用权、永久使用权的基础上,分税种讨论了不动产剩余期限使用权租赁的政策适用,认为不动产剩余期限租赁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不应按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其他税种也应按经营租赁服务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不动产 剩余期限使用权 租赁 税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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