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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不安抗辩权在电费回收中的运用

2018-12-15分类号:D925.1

【作者】陈冰晶  刘明华  
【部门】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  
【摘要】何为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  供电企业  《合同法》  电费回收  双务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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